作者:纳达夫·尼什里。本文译自其主网站上的希伯来语文章。
纠纷进入法院之前的调解,与我在本文中所称的“和解式调解”——即提交诉讼文书之后进行的调解——存在根本区别。两者的工作方法和专业术语虽然相似,实际含义却有所不同,主要区别在于对话的性质。
提交诉讼文书后,代表各方的律师会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。为了保持中立、避免向当事人提供建议,并应对可能加剧分歧的法律意见,调解员有时需要创造性地与律师开展法律层面的讨论。这类讨论会引导当事人关注:如果纠纷由法院裁决,可能发生什么。这可能使合作式谈判以及创造性地扩大解决方案空间变得更加困难。
根据我的经验,以色列许多调解培训侧重法院转介的纠纷,而非当事人私下寻求调解的案件。基础课程和小额诉讼实习通常处理法院转介案件。因此,新调解员面对私人调解时可能遇到特殊困难:当事人的对话可能比培训中接触的法院转介案件更情绪化,也更直接。
在提交诉讼文书之前开展工作,要求调解员能够应对调解室里经常出现的压力与愤怒。以下工具对于接受过法院案件培训的调解员来说可能并不陌生,但在私人调解中,它们具有不同的意义。
探讨替代方案
在私人调解中,关于替代方案的讨论往往围绕一句反复出现的话:“我要去法院。”在许多情况下,我将其视为一种谈判中的威胁,不必立即让它成为共同对话的中心。只要各方仍坐在调解室里,他们就仍在参与这一过程。调解员应避免猜测,这句话究竟只是谈判策略,还是确实表达了对调解失去信心、希望退出的想法。
我会在单独谈话中探讨这一威胁的含义,以及替代方案本身。伴随强烈而复杂情绪的调解可能有起伏,也会出现挫折感。当事人疲惫时,调解员不必惊慌;鼓励与支持也是工作的一部分。
不过,当一方认为自己已在调解上花够了时间,并威胁提起诉讼时,就适合探讨替代方案。可以不带批评地询问:去法院对他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。不要假定他不了解后果。恰当的问题能够帮助他更理性地审视诉讼的利弊与可预见的后果,同时考虑调解在眼前困难之外仍可能提供的选择。
复述对方的话
复述是公认的核心调解工具。许多调解员会亲自复述每一方的陈述。我常建议让当事人自己复述对方的话。
调解员在复述某一方的立场时,有可能复述得“太好了”。另一方可能因此觉得,调解员在替对方辩护,甚至认同对方。于是,一方或双方可能认为调解有失公正,并希望停止。
请一位当事人复述另一位的话,可以让双方更准确地理解信息。说话的人也能直接听到,对方究竟如何接收了自己的表达。
重新框定
重新框定是私人调解员最重要的工具之一。它不同于简单重复当事人的话,而是以建设性、积极的方式表达其含义,帮助双方看见处境中仍存在的可能性。
运用得当时,重新框定可以用对方听得懂的方式传达复杂信息,也能帮助说话的人更清楚地理解自己的话在别人听来是什么含义。
提问
一个常见的调解原则是:提出开放式问题,而不是封闭式问题。封闭式问题可能把对话限制在固定选项和立场之中,开放式问题则为讨论创造空间。但懂得如何提出开放式问题,只是开始。调解员还需要学习运用许多不同类型的问题。
以下是我特别喜欢的几类:
- 想象另一种现实的问题。假设有一个粉红色按钮,按下它就能改变现实,创造出你理想中的状态。你会按吗?那种现实会是什么样?另一个人是否也和你一起处在其中?
- 邀请进一步说明的问题。简单的问题可以帮助当事人从简短、含糊的表述,转向内容充实、具有明确实际意义的讨论。
- 从更广阔视角出发的问题。请当事人像一个局外人那样,或者从鸟瞰的角度描述处境,可能为分歧带来新鲜、也许更客观的看法。
- 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的问题。有时,一方觉得另一方没有给出明确答复,不信任便随之增长。此时,可以请寻求答案的一方清楚地提出问题。在调解过程中郑重地给予这个问题位置和分量,再邀请另一方回答。这样,双方可能更加认真地对待它,并将它作为讨论重点,让提问者尽可能获得清楚的答案。